豫警院〔2023〕131号
河南警察学院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河南警察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2日
河南警察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高中起点升本科(简称“高起本”)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学制为2.5年。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须按规定缴费。
第四条 学生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封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除服兵役外)。原则上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最多延长2年。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含毕业论文)和达到其他毕业条件的方可申请毕业。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凡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院要求按时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不予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手续、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为: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学籍:
(一)前置学历复查未通过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入学资格的保留与恢复
(一)有如下情形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入学的,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开封校区管委会复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因应征入伍不能正常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3.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入学的,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15日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入学。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开封校区管委会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由专业所属系(部)组织实施,其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继续教育科对学生参加的教学活动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的1/2以上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零分,需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进行补考。
第七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
(二)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因专业调整原专业被撤并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准予转专业:
(一)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同层次不同学科门类的;
(三)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有特定要求的;
(五)毕业前一年的;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提出。
(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系(部)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科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转学:
(一)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确实有某方面特长,本校无相应专业使其完成学业的;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十九条 转学办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复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复核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连续两次未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复学后不能坚持完成学业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学年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未办理推迟毕业手续的;
(七)未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其他应予退学的。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细则》各项规定,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科进行资格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专业相对应的成人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所发证书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